考前【四等民法考點總複習】

 

適用考試項目

司法特考:書記官 • 執達員 • 執行員

高普考、地方特考、專技考試

$1,900
規格型號 p-04

 

考前快速掌握重要考點

特價1900 元

 

教材使用說明
 

「課程影片」提供以下系統

‧《線上版 說明》觀看期限

 

 課程介紹

 

李俊德老師
✔ 匯總近年來司法考試、高考三級等民法考題的出題重點。
✔ 結合近年司法實務(憲法判決、大法庭裁定、值得參考之裁判),彙整出最可能的試題趨勢。
✔ 精心設計重要考點及實例題。

以4堂課來講解民總、債編、物權及身分法考試重點。
透過這些案例及考題的講解,得以將民法觀念更加融會貫通,在考場上更能充分發揮長期積累之法學功力,舖陳出更流暢而具內涵的答題內容,進而獲取高分通過考試。

下述為各堂講述之重點:

【民法總則】
※近期實務見解所論及消滅時效之諸多例外
※違約金債權是否為從權利?論主行為遭撤銷之效果
※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-法人無精神上痛苦但得依民法第195
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
※法律行為之標的給付不能
※法律行為之標的應為適法

【民法物權】
※公同共有關係消滅之不可分性
※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之物權請求及債權請求
※擔保物權實行的三種方式
※基於分管契約所為之建築於分割後無§425-1及§838-1的適用

【民法債編】
※債編實例題解題思考
※無因管理之要件及類型;與誤信管理、不法管理之區分
※不當得利之類型及要件
※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
※特殊侵權行為(僱用人之侵權責任)
※財產上損害與純粹經濟上損失
※解除權消滅及解除後標的物返還不能二者如何適用

【民法親屬繼承】
※基於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離婚見解變遷
※結婚與協議離婚之證人適格
※裁判離婚於訴訟過程中一造當事人死亡
※婚姻無效亦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
※生存配偶可先行對死亡配偶所留之財產可優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
※得否合意終止姻親關係?

 

 

教材內容

圖文書 二格一頁

司法四等

《民法考點總複習》

1本

上課影片

總則、物權、債編、親屬繼承

約 12 小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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