單科《民法概要》總則編

 

適用考試項目

司法四等特考:書記官 • 執達員 • 執行員

高普考、地方特考:法制 • 地政 • 戶政 • 財稅行政 • 商業行政

警察人員考試:警察法制人員

地政士 • 不動產經紀人

 

各科課程時數/堂數

規格型號 4-b-01

 

本課程可自選教材組合
方案 [V]、[A]

教材使用說明
 

[ V ] 文字課本+PPT講義+上課影片

4000

「上課影片」提供以下兩種系統
學員訂購時可
任選其一 說明及播放測試

‧ 線上版 觀看期限

‧ 下載版 觀看期限

 

 課程介紹

 

 

本課程由李俊德老師親自授課,適用最新法規內容

 

【民法總則】為學習法律者最基礎與入門之學科,因而本課程將十分注重學生對於民法基本理論之認識。

民事法律關係為權利義務關係,故整部民法典乃係架構於權利概念之上〈財產權及身分權〉,故民法總則課程乃利用「權利」之概念,為學習該課程之人「築基」並「架構」民法體系概念。

民法總則課程將對權利內容作通盤深入而透徹之講解,課程計為18堂,對相關制度及概念分配時數簡要說明如下:

 

※ 民法體系說明及權利總論(約4.5小時)

債權相對性及物權對性;請求權、支配權、形成權、抗辯權;主權利、從權利;原權利及救濟權……等等權利總論均在此討論。


※ 法律之適用(七大請求權檢查體系)(約3小時)


※「權利主體」(約8.6小時)

自然人能力(權利能力、行為能力、責任能力)、人格權及身分權之保護、法人


※「權利客體」(約3.6小時)

總論(各權利之客體)、物之意義、物之要件、物之成分、物之種類(定著物、違章建築)


※「權利變動」(合計約37小時)

◎ 法律事實與法律現象 (約1小時11分)
◎ 法律行為成立、生效要件之總論(一般契約效力之理論) 
(約1小時06分)
◎ 成立要件(意思表示、要式行為、要物行為) 
(約3小時)
◎ 生效要件(完全行為能力) 
(約4小時15分)
◎ 生效要件(標的要可能、確定、妥當、適法) 
(約2小時50分)
◎ 意思表示瑕疵(單獨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) 
(約2小時35分)
◎ 意思表示瑕疵(錯誤) 
(約2小時10分)
◎ 意思表示瑕疵(詐欺及脅迫) 
(約1小時50分)
◎ 法律行為之附款(條件、期限及負擔) 
(約2小時06分)
◎ 代理(代理總論、有權代理、狹義無權及表見代理) 
(約8小時06分)
◎ 法律行為之效力 
(約2小時30分)
◎ 期日與期間及消滅時效 
(約5小時25分
)

 

課程講解由最基礎觀念,循序漸進、由淺至深,初學者可「建立體系、有效學習」。輔加以實例設計、時事補充、考題解答交錯貫串於課堂說明之中,亦可使民法老手「釐清概念、補充不足」。

 

 

 

 

 

 

 

教材內容

文字課本

《民法概要》總則編

1本

PowerPoint講義

《民法概要》總則編

2本

上課影片/MP3

1~ 18 

約 57 小時

 

目錄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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