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1_114年版【司律三等申論題】民法(113-94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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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格型號 B1

教材內容

 

(本書包含 民法財產法 及 身分法 司律歷屆試題解答)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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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106年開始律師及司法官考試在「透明度」上有了重大突破,考選部公布了「評分要點」,對考題的解答提供了正確的指引方向。本書解答也盡量參考「評分要點」所要求的答題要求。

當然對於部分出題者所提供的「評分要點」,筆者也有不認同者,例如108年司律第二題(出題者認為事實符合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要件)、107年司法官第二題(出題者認為事實符合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)。對於這些不認同處,筆者也先依評分者要求撰寫一份符合格式的解答(你說符合我就假設符合吧),也另外提供我個人認為的正確解答(事實並不構成繼承回復請求權)及應釐清的觀念(釋字437號對於繼承權侵害之認定),供各位考生參考,畢竟出題者也常常變動。

此外,這十餘年民法及相關法規也有不少修正,所以涉及的考題也用了新的法律作了新的詮釋,例如96年律師第一題涉及第205條,99司法官第一題涉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,103年律師第三題與107司法官第一題涉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...等等,均已依新法律詮釋之。

然而,有部分考題涉及「20歲成年制」降至「18歲成年制」,例如99年律師第一題、98司法官第一題、94年律師第一題,限制行為能力人為重要考點,如果利用18歲成年制舊題新解,完全喪失出題原意,此部分則請同學自行將原題目中之年齡從19或18歲,自行改為17歲,確保掌握出題精髓。

最後,這本解題書是提供你「鑑往知來」,熟悉考試出題的重點,釐清題目所要的法律觀念,換句話說,「你手頭上的解題書是用來『讀』的,不是要帶進考場『抄』 的」

所以解答篇幅不會「字數剛剛好」
反而會因為要讓考生讀懂而「落落長」

 

俊德

 

 

教材試讀

 
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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